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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1刑初455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3-04-07 18:09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1刑初455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蓉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冒

(2020)京0101刑初455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1刑初455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蓉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冒充北京首钢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员工,虚构欧洲六国低价旅游项目,骗取被害人王某交纳旅行团费人民币25497元,后将钱款用于偿还个人欠款。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9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王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李某1、曹某、李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北京首钢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收条,谅解书,户籍信息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且在家属帮助下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以上是北京朝阳区诈骗罪律师整理的案例,供参考。

标签: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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