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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4刑初1031号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3-04-07 17:19阅读: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0)京0114刑初1031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被害人家属吴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郭雪华到庭参加诉讼。

(2020)京0114刑初1031号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图1)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0)京0114刑初1031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被害人家属吴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郭雪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9月23日6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酒后驾驶“思域”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南丰路沙河地铁站迤北处时,其车前部将由东向西步行的钱某(女,陨年70岁,湖北省人)撞到,造成钱某死亡,车辆损坏。经鉴定,钱某符合胸部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引起死亡。经鉴定,被告人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4mg/100ml。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武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庭审中,被告人武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指定辩护人意见为被告人武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为被告人武某某酒后驾车,违反交通法规,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未采取积极的救治措施,而是驾驶车辆向前行驶一段距离后返回现场,且历次笔录中未对该行为供述,隐瞒回避上述重要案情;未见武某某的报警记录;武某某及武某等人未采取积极救治措施,而是等待122处理;肇事时间为9月23日6时10分左右,急救中心7时40分到现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未赔偿被害人家属;请求对其从重处罚。

经依法审理查明:2020年9月23日6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酒后驾驶“思域”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南丰路沙河地铁站迤北处时,其车前部将由东向西步行的钱某(女,陨年70岁,湖北省人)撞到,造成钱某死亡,车辆损坏。经鉴定,钱某符合胸部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引起死亡。经鉴定,被告人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4mg/100ml。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武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祁某、刁某、吴某1、吴某2、武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和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行驶证信息,就诊记录,诊断证明,心电图,酒精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身份证明材料,现场录像,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违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武某某事发后让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武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武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在案的现场录像、心电图等证据材料相互印证,证实当日6时11分50秒发生事故,被告人武某某刹车减速并掉头后于6时12分05秒在事故现场停车并查看情况,6时30分许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6时32分所做心电图显示被害人心室停搏,故诉讼代理人关于被告人武某某驾驶车辆向前行驶一段距离后返回现场,隐瞒、回避上述重要案情,对被害人死亡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等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诉讼代理人关于被告人武某某酒后驾车,违反交通法规,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未赔偿被害人家属,请求对其从重处罚的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综上,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以上是北京海淀区诈骗罪律师整理的案例,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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