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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刑初1375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3-04-07 17:13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1375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立宁,被害人张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

(2020)京0105刑初1375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1375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立宁,被害人张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8月至9月,在北京市朝阳区双井富力城天力街底商醒石名品奢侈品店等地,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张某(男,36岁,北京市人)、李某(男,34岁,天津市人)代卖手表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百达翡丽手表3块,骗取被害人李某百达翡丽手表1块、劳力士手表3块,共计骗取人民币200余万元。

被告人唐某某后被民警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某某当庭对拿走被害人手表的基本事实没有意见,但辩称自己没有欺骗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客观行为,被害人手表无法拿回是因为质押权人将手表出售造成的。

被告人唐某某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唐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本案系民事违约行为,建议法庭宣告被告人唐某某无罪。如法庭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有罪,应将已经归还的部分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减,此外被告人唐某某没有前科,对于基本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唐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双井富力城天力街“醒石名品奢侈品店”等地,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张某(男,36岁,北京市人)、李某(男,34岁,天津市人)代卖手表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1“百达翡丽”牌手表3只,骗取被害人李某“百达翡丽”牌手表1只、“劳力士”手表3只,共计骗取人民币200余万元。

案发前被告人唐某某归还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6万元,归还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15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百达翡丽”牌手表1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万元),已发还被害人张某1。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陈述证明:2019年9月3日15时许,“太森典当行”员工唐某某到我在双井富力城的店跟我说他们负责人让他到我店里取几只表,如果有人在典当行买走就把所得款转账给我,如果今天没卖出去就第二天给我送回来。唐某某一共拿了3只“百达翡丽”牌手表,分别是“鹦鹉螺”5712/1A、“手雷”5167R、“鹦鹉螺”5980后加钻。第二天我问唐某某是否将表卖出,唐某某说都有人订,而且交了订金,之后几天我催唐某某给我钱,唐某某以公司财务对账、系统更新为由一直未支付我卖表钱款。9月16日我约唐某某,他跟我说表都卖了,钱让他花了。我去“太森典当行”问情况,该公司负责人说不知情,公司未授权唐某某此事。之后我一直向唐某某索要钱款,但唐某某手机关机,之后我就报警了。“百达翡丽”5167R“手雷”是我从任某处购买,另外两只是朋友放在我这里寄卖。

2019年10月5日至16日之间唐某某一共还了我6万元。

2.被害人李某陈述证明:唐某某是太森典当行的职员,他之前在我这儿拿表出去卖过,卖出去后把钱给我了,但这次他从我这儿骗了4块手表。2019年8月29日唐某某到朝阳区古玩城我的店里拿了4块表说帮我卖,一只“百达翡丽”5575G-001、两只“劳力士”迪通拿116500LN、116515LN,一只“劳力士”DD系列228235。我和唐某某之间没有签代卖手表的合同,因为他之前帮我卖过,所以我就相信他了。2019年9月16日唐某某因为欠别人钱闹到派出所,我跟其他商家聊了一下,唐某某也拿了人家的表没有给钱。9月17日我们找到唐某某,唐某某说他把手表抵押给了别人,抵押的钱没了。我们让唐某某还钱,唐某某给我写了还款承诺书,承诺10月29日之前将全部钱款还给我,9月21日唐某某跟我说“百达翡丽”手表卖给了一个同行,后来我又打听到这只表卖到了深圳,我最后以41万元的价格将表买了回来。9月20日的时候,唐某某通过银行转账还给了我10万元,9月23日还给了我5万元,后来就一直没有消息了。我不清楚唐某某什么时候从太森典当行离职。

3.证人佟某证言证明:我和童某是朋友。2019年9月3日童某跟我借过钱,当天下午4点多,童某说有个客户要借78万元,用3只“百达翡丽”手表抵押,期限10天,3%的利息,利息借的时候先扣掉,我同意了。我按照对方提供的账户(刘某)转了75.66万元。当天,童某的侄子刘某把3只“百达翡丽”手表给我送了过来。9月12日左右,刘某给我打电话说取表,但童某给我打电话说刘某要是没有带钱过来就不给表。刘某过来后我问他是否带钱,刘某让我跟童某要,我给童某打电话,童某说正跟客户协商,大概下午5点多,童某打电话说手表绝当了。直到9月18日我问童某手表怎么处理,他告诉我南京有客户要买手表,于是我安排人带着表跟刘某一起去南京把表卖掉了,一共卖了111万元,我给了童某10万元。

4.证人裴某证言证明:2019年9月3日唐某某拿了3只“百达翡丽”手表找童某抵押借款80万元,唐某某说手表是他朋友的,是给他朋友借款。当时他们谈的时候,童某叫我过去看看手表是否有问题,我看了表没有问题,童某问我给多少钱合适,我让他们自己商量。后来童某跟唐某某商量确定78万元,唐某某说10天就能还。9月5日的时候,童某还跟我说过手表肯定要自己要,不能给佟总,我说唐某某不会绝当的,童某说表的主人应该是还不起钱,童某说他又了解了一下,差一天就给他绝了。我说随便卖就是一百三四十万,七十多万绝当,那不是疯了,童某说先预备着。9月12日的时候,童某跟我说唐某某要赎回3只手表,让我看下咋弄,别出问题。我说唐某某给钱拿表就行,会出什么问题,童某说唐某某不同意先给钱,要先看表,我说可以来办公司看表,看完打钱拿表,童某说唐某某不同意到办公室看,要在外面看表。后来童某说唐某某坚持在外面看表,后我和童某商量说绝对不能把表拿到外面看,别出意外。

5.证人童某证言证明:2019年9月3日我接到前同事唐某某电话,他想用3只“百达翡丽”手表作抵押跟我借78万元,我问手表是谁的,唐某某说是他一大哥的,是他大哥想借钱,约定的利息是月息3%,先扣息,唐某某说跟他大哥都说过了,并跟我说借款期是10天,利息按月算,我答应了。唐某某把手表给我留下了,我安排员工刘某给唐某某打款,一共给了75.66万元,期间我们没有再联系。9月12日唐某某联系我说要还钱赎表,我说我在出差,让唐某某找刘某办理此事,我跟唐某某说了要先还钱才能给表,唐某某当时是答应的。但后来唐某某又跟我说必须先看表再给钱,我们就一直僵持着,直到12日下午4点左右,唐某某说手表的主人说手表不要了,绝当了。我当时还说再等等,但对方没有给我打钱赎表,后来唐某某约我下周一一起处理这3只表怎么卖了分钱。9月16日我和唐某某商量怎么分钱,我说出借的钱不是我一个人出资,表卖了出资人给我多少我全给唐某某,但没有下文了。再后来我怕惹麻烦就主动联系唐某某,想让他把表赎回去自己卖,但唐某某说没有钱赎。9月18日唐某某又联系我要赎表,我跟唐某某说表在出资人那儿,人家要120万元,唐某某就没有买,后我就告诉出资人表可以卖了。借给唐某某的钱是佟某出的,我就是个中间人,佟某将3块手表卖了109万元,佟某给了我9.5万元。

唐某某跟我说过两次绝当,双方就先款后货还是先货后款有争议,因为表在佟某那儿,我要取货得给佟某钱,所以我坚持先款后货,9月13日唐某某发微信跟我说绝当,过了四五天我让他把表78万赎回去,唐某某说没钱,然后不理我了,我也没钱还佟某,我跟佟某说不行就绝当吧。我虽然跟裴某微信聊天说“差一天就给他绝了”,但后来我没有那么做。

6.证人刘某证言证明:2019年9月3日童某给我打电话说一会儿我账户会有一笔钱进,让我给一个叫唐某某的人转过去并把唐某某的账户给我发了过来。过了一会儿我账户收到75.66万元,我按照童某的要求给唐某某汇过去了。当天我去童某处,他给了我一个包,里面有3只手表,他让我给一个叫佟总的送过去,我去了佟总位于广渠路竞园办公室把东西交给了他。9月11日唐某某联系我要先拿回手表,由于之前童某和唐某某商量的是先收钱才能还表,所以我没有将表送回去。9月12日唐某某给我打电话一直沟通拿钱还表的事情,后来我们约在合生汇见面,唐某某说会带一个人过来,还说到时候有人给我钱,我就到佟总那儿等着唐某某给我汇钱。但唐某某电话里说的那个人没有来,他也不想等了,直接说把表绝当了,我还说再等等吧,毕竟不是便宜东西,我让唐某某再联系联系,别到后面惹上麻烦,但唐某某说就这样吧,后来唐某某也没有联系我,我就从佟总那儿走了。

7.证人苏某证言证明:我是太森典当股份集团的人事经理,唐某某是公司前员工,2019年4月12日入职,2019年9月17日被公司辞退,从2019年9月10日左右他就不在店内工作了。公司不清楚他在外面帮别人代卖手表的事情,这应该是他的个人行为,公司代卖物品需要签订寄卖合同并将相关物品入公司库进行保管。

8.证人谢某证言证明:我是湖南省岳阳市壹品奢汇店员工,我们店最近收购了3只手表,是老板黄亮在南京一个名叫杨某处以表换表的方式收购了3只“百达翡丽”手表,10月份的时候公司参加广州的展销会,其中2只卖出去了,还有1只被民警起获。

9.被害人李某提供的还款协议、回收表款凭证等证明:被告人唐某某手写还款协议,确认从李某处拿走的表的型号和数量以及协商的手表出售价格;另有被害人李某收购被骗手表价格,其中“劳力士”牌228235最终回收买断价格20.55万元;“百达翡丽”牌5575G-001寄卖归还价格72万元;“劳力士”牌116515LN最终回收买断价格21.5万元;“劳力士”牌116500LN最终回收买断价格14.2万元。

10.被害人张某提供的寄卖合同、手表购买凭证、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明:委托被告人唐某某代卖的手表分别为“百达翡丽”牌5712/1A购买价为686149.77元;“百达翡丽”5167R“手雷”2019年4月23日张某1向任子潇支付26.8万元;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9月3日签订的寄卖合同,约定张某委托太森典当行寄卖3块手表,分别为“百达翡丽”5167R“手雷”、5712/1A、5980后加钻,寄卖结算价分别为28.5万元、53.5万元、68.5万元,寄卖期限自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7日。

11.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唐某某骗取被害人手表及将手表抵押的过程。

被告人唐某某与童某之间聊天记录:唐某某将3只“百达翡丽”手表押给童某,关于赎回、绝当的事情双方沟通的过程。如唐某某说“一会儿通电话,您就说做不了主,银主必须先看到钱到账才能给货,我在表主这儿呢;还有就是您说我在这儿做过两次也是这么操作的,先给钱再给东西”,唐某某说“客人绝了,方便时候给我回个电话”,童某说“好,等客人到五点吧,尽量让客人满意”、唐某某说“甭等了,帮他说完了,给我发了行,过几天把钱打过来,然后这会儿给送表,完了不愿意,不愿意跟我没关系”、“说好了啊,下周一一起商量处理啊”、“卖了怎么分钱啊?”、“利润您6、我4,如何?”……

被告人唐某某跟被害人张某之间聊天记录:9月3日被告人唐某某向被害人张某保证“今天一定到账”,9月4日说3只手表均由客户交订金,之后以财务对账为由让张某1等收款,并保证9月16日下午3点前款项结清。

还款情况:10月9日至11日被告人唐某某分四次给被害人张某转账5.5万元。

12.被害人李某与林某之间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证明:9月21日被害人李某1以41万元价格将被骗“百达翡丽”牌手表追回。

13.被告人唐某某签字的抵押说明、承诺书证明:被告人唐某某承认从张某1处拿走3只“百达翡丽”牌手表进行代售,自己私自抵押手表80万元并将抵押款挪作他用,已经还给张某16万元,这些行为与太森典当行无关。

14.起赃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壹品奢汇店内从谢某处起获“百达翡丽”牌手表1块,并将该手表予以扣押,后发还被害人张某1。

15.国宏信艺术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北京市价格评估结论书证明:起获的手表系“百达翡丽”牌手表,价值人民币45万元。

16.被告人唐某某签字的辞退通知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唐某某因旷工且多次未经许可外出、绩效未达公司标准、以公司名义做私单被北京世纪豫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辞退。

17.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唐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18.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在苹果派小区附近被民警拘传到案。

19.被告人唐某某供述:我因为骗张某的表到公安机关的。我和张某1以前认识,也帮他卖过表。张某1的醒石名品奢侈品店跟我们太森典当行公司有合作关系,我是太森的员工,2019年9月1日我就离职了。2019年9月3日下午,我去张某的醒石名品奢侈品店内跟张某说可以帮他卖手表,他给了我3块“百达翡丽”手表,一只是“手雷”型号是5167R,另外两只是“鹦鹉螺”,型号是5980后钻和5712/1A,我给张某报的保底价分别是28.5万、68.5万、53.5万。我说卖不出去过几天还给他,张某同意了。当天下午,我当时因为手头紧缺钱,就动了这3块手表的念头,当天下午6点左右,我把这3块表抵押给了童某,一共抵押了80万元,但我们之间没有合同,只是口头抵押。这些钱我都还了我之前欠的债。第二天我怕张某发现,我通过微信跟他说找到了买主,还有人交了定金,想稳定他,实际上没有找到买家,后来还是被张某发现了,但这个时候童某已经把手表卖了,张某报警了。我把表抵押给童某的时候我跟他说表是我帮着别人抵押的。10月16日张某约我到常营附近谈手表的事情,我被警察抓了。我被抓之前还了张某6万元。

9月12日的时候我跟童某在微信里说过“客人绝了”的话,也说了跟童某分钱的话,我这么说是因为我想见到表和童某,也是没办法,童某不让我看表,9月13日是中秋节,我认为童某不会这么快就把手表处理掉。

我和李某是朋友,以前也替李某卖过表。2019年8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到朝阳区古玩城李某的店里拿了4块表,分别是“百达翡丽”5575G-001手表1块,2只“劳力士”迪通拿,还有1只“劳力士”DD系列,大概过了两三天我把这4只表抵押给别人了,“百达翡丽”5575G-001抵押给了任义,抵押了50多万元,“劳力士”DD系列抵押给了“阿豪”抵押了22万元左右,2只“劳力士”迪通拿抵押给了“郑杰”,抵押了30万元。李某1发现我把表抵押后,我还了李某15万元。李某一直跟我要表,我一直拖着,后来我跟他说我把表卖了,钱被我花了。我从李某那儿拿表没有协议,只有取表单,当时表单上写的结算价“百达翡丽”5575G-001手表是76万元,“劳力士”DD系列是21.4万元,“劳力士”迪通拿是22.8万元。

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对其中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

关于辩方提出的无罪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现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能够证明被告人唐某某虚构了代被害人出售手表的事实并将手表抵押他人无法赎回,被告人唐某某虚构为被害人代为出售手表将手表取走后即行抵押他人并将抵押款挪作他用,并在预见到可能无法赎回手表的情况下仍然放任自己行为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已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诈骗的行为,本院对辩方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诈骗数额认定意见,本院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已将被告人唐某某归还二被害人的21万元予以扣减,公安机关追回张某被骗“百达翡丽”牌手表系公安机关的追赃挽损行为,该表价值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扣减,但应从退赔损失数额中予以扣减;被害人李某自行花钱赎回的手表价值,本院认为,虽然在案没有价值鉴定,但被害人提供了赎回价格证明且系被害人实际支付,故本院予以采信,其他手表价值公诉机关已按被害人最低收购价予以认定,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唐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且系初犯,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责令退赔。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31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唐某某退赔人民币八十二万二千五百元发还被害人李某1,退赔人民币八十九万四千一百四十九元七角七分发还被害人张某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以上是北京海淀区诈骗罪律师整理的案例,供参考。

标签: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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