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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8刑初270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3-04-07 17:12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270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高某某向被害人张某1(男,50岁)等人虚构自己有能力办一级建造师证的事实,在本市海淀区等地,骗取张某1等八名被害人银行转账汇款共计人民币193.649万元。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5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

(2020)京0108刑初270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270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高某某向被害人张某1(男,50岁)等人虚构自己有能力办一级建造师证的事实,在本市海淀区等地,骗取张某1等八名被害人银行转账汇款共计人民币193.649万元。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5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高某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诈骗的故意,自己也被别人骗了,收取的钱款其也想退赔,张某2等人说过钱不要了,款项中有24万已经法院判决不应再重复计算,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事后有补救的意识,已退还部分钱款,另总额中有24万元已经法院民事判决,不应计入诈骗总额,希望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高某某向被害人张某1(男,50岁)、张某2(男,64岁)、张某3(男,36岁)、常某(男,41岁)、张某4(男,45岁)、王某1(男,33岁)、吴某(男,56岁)、张某5(男,53岁)等人虚构自己有能力办一级建造师证的事实,在本市海淀区等地,多次骗取张某1等八名钱款。被害人分别于2011年11月11日转款人民币140050元,于2012年4月17日转款人民币108000元,于2013年8月15日转款人民币340000元,于2015年7月5日转款人民币24500元,于2015年10月20日转款350000元,于2016年1月26日转款人民币1000000元,上述银行转账汇款共计人民币1962550元。2014年经延吉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人高某某应退还被害人张某1等人培训费人民币248050元,但未能履行。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高某某被抓获前返还被害人张某1等人人民币26060元。其余赃款未退赔。

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5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调取的下列证据:

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证明:其是延边某职业培训学校的法人兼校长,收取了张某2、张某1等人128万元。第一笔钱是2011年下半年收的。其通过一个朋友认识了北京三建公司的董事长张某2,其跟张某2介绍了其搞的一级建造师培训,通过押题培训方式保证能通过考试。当时张某1也在场。后来该公司七八个人报名了,交了28万元押题培训费。到了2016年10月份,张某2给其打电话问能不能办成,其一开始说不能办了,后来又说能办但费用要高一些。当时其跟张某2说已经给他们公司的那些人办好了一级建造师资质,可以在网上查询了,并把一级建造师查询的截图通过微信发给张某2了。当时其到张某2的公司跟他见面,张某2说能否出证后再交钱,其说不能只能现在就交。大概过了两三天张某2打电话说还是相信其可以交钱。其就把哥哥高某的银行账户发给了张某2,张某2将100万元转到了高某的银行卡上。但后来其没有给他们出证。其收到钱后没有给他们进行培训。一级建造师查询截图是别人转发给其的,其又转发给张某2。其知道需要考试才能拿到一级建造师证。其收到过一个安徽合肥男子给其发的通过一级建造师考试截图,其以为是真的。其找该男子办这事还在2016年上半年给该男子转了40多万元。其收到的128万元给了王某220万元、给李月鹏10多万元、给了林凤娟9万元、给了安徽合肥男子40多万元、在武汉给了一个叫夫子的男子80多万元现金。其手机重新做了系统没有以前的聊天记录了。

2、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明:其是北京某总承包一部的员工,其领导是张某2。高某某以能帮其提供一级建造师证的名义骗了其和同事的钱。其在2011年到2015年陆陆续续给高某某汇款90多万,其领导张某2给高某某汇款100万元。高某某以报名费、评审费等名义多次找其要钱其在收取要报考同事的钱之后陆陆续续都打给高某某了。在2015年左右高某某给其领导张某2发了一个公示截图说我们报考的员工都通过考试了,就要公示通过了,不能半途而废,再活动活动证就下来了,张某2就给高某某汇款100万元。在2014年的时候,高某某主动找其领导张某2让大家起诉他,高某某称其要离婚分财产,法院冻结了他70万元钱,高某某说这里有大家给他的办理一级建造师证的248050元,希望我们通过起诉把这钱拿出来。其和同事就在2014年起诉高某某了,官司打赢了,但是至今没执行回钱,这248050元一直在高某某那。其公司里有张某4、常某、王某1、张某5、张某3、吴某和其共七人向高某某交了办证的钱。大家每人出10万元,剩下20万是公司出的。案发前高某某一直消失,最近高某某又在微信上出现,其领导张某2约他到北京谈项目,2019年5月23日下午其和高某某在北京见面。其和同事让高某某还钱,高某某在2019年5月23日下午17时向其转款共计2.6万元。

3、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明:其在北京某公司总承包一部工作,在2011年至2015年间其和公司员工被高某某骗了。高某某对其说可以为其公司员工提供一级建造师培训并保过。但高某某既没有培训过其公司员工也没有办下一级建造师证。其员工陆陆续续给高某某汇款90多万元,其自己在2015年给高某某汇款100万元。在2015年左右高某某给其发了一个公司员工被公示的截图,高某某称其公司的几个员工已经过了考试,现在已经到了公示阶段,已经运作好了。高某某说不能半途而废,要按照每人几万元好处费的价格再给他汇款,算下来是90多万,其就给高某某汇了100万元。多出的几万元高某某说争取下次再帮其员工拿证。其和高某某之间没有其他经济纠纷。其和公司员工现在才报案的原因是第一其是考虑公司的名誉,第二是高某某也不接电话了,其和同事就没报案。2019年5月份,高某某主动在微信上联系其称有个项目要找其合作,其说见面谈。在高某某就来北京后其就报案了。

4、被害人常某、张某4、王某1、吴某、张某5、张某3的陈述证明:其六人都是北京某公司的员工,大概2012年的时候,公司的总工程师张某1称有机构进行培训可以办理一级注册建造师证,每人10万元。其六人就都将10万元交给张某1了。由张某1转交培训机构负责人高某某。当时高某某告诉张某1说交10万元培训费确保能够拿到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交钱后一直没有进行培训、报名、考试等事项,其六人也没有拿到证书。

5、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其是北京某公司的出纳,2012年4月17日其从公司的账户上给高某某的北京农商行账户、工商银行卡分别汇款十万元和八千元,用途是公司垫付给员工办理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的培训费。是张某1通知其汇款的。

6、证人魏某的证言证明:其在2014年打算开个药店,但开药店需要执药师证其就去高某某处咨询。高某某说他的学校有这个培训项目,经他们培训后考试保证能过。如果两年都没考过学校全额退款。其一次性给高某某交了75000元。其问什么时候培训,高某某说不用在他的学校培训他自有安排,通知其考试时保证通过。2015年其打电话询问高某某,高某某说这一年的没办下来。其2016年再打高某某的电话就没人接电话了。其去高某某的培训机构找人发现门一直锁着。2017年5月其去劳动局查询,发现该学校没有这个培训项目,其就报案了。在公安局高某某给其写了退款保证。

7、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1年下半年其在一个QQ群里认识了高某某。在该群里高某某自称是某职业学校的校长,主要搞建筑类培训、保过。其在群里说自己也是做一级建筑师培训的。现实中其与高某某见过三次面。2012年1月高某某邀请其去延吉考察,高某某称自己有关系可以帮助考一级建造师的学员保过,但是要花钱运作。高某某又称自己每年有一二百个学员,他运作不了这么多人,高某某见其也是搞建造师培训的认为其也应该有关系,希望其拿着高某某的钱帮他去找关系。高某某在2012年给其汇款18万元。其曾尝试着去找过关系但是都没成,其就想把钱退给高某某。2014年高某某说他的银行卡被法院查封了,让其将钱打到其哥哥高某的账户上,其因为担心民事纠纷就一直没退。

8、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初其在QQ上认识了一个客户叫高某某,双方都是网上联系。2017年初其在网上帮助北京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做一级建造师培训的招生工作,有一个叫高某某的男子在QQ上加了其。经过沟通高某某决定与其合作,2017年5月12日高某某给其汇款9万元。汇款人的户名是高某。高某某提供了三名学员的信息,其将信息传给了北京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试着为这三名学员报名,但是没有完全成功。后来又因公司无法提供一级建造师的培训辅导服务,在2018年5月份其就和高某某中止了合同。其给高某某退了42300元。后来民警就来找其了。

9、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其是高某某的哥哥,其有一个工商行的账户是高某某带着其去办理的。办完后这个账户就给高某某使用了。当时高某某说其前妻起诉离婚,其被法院列为黑名单了外出不方便就把其身份证拿走使用了,还用其名字在工商行开了一个账户也归他使用。其没有用过这个账户。其名下没有任何房产。高某某没有给过家里钱,现在也没联系过其。

10、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张某1于2019年5月23日21时报案的情况。

11、资金流向表、银行电子回单,高某某、高某、高清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被害人张某1、张某2给被告人高某某汇款的情况,高某某收款的情况。

12、延吉市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害人张某1等人以北京某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起诉高某某、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延吉市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延民初字第38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高某某、曾婕返还北京某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培训费248050元。

13、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明:民警扣押高青龙产权证书扣押的情况。

14、微信聊天截图证明:高某某与林凤娟微信聊天的情况。

15、工作说明证明:经民警工作高某某所称李月鹏现无法联系、合肥男子及夫子无具体身份信息无法联系的情况。

16、到案经过、抓获录像证明:民警在2019年5月24日0时许将被告人高某某抓获的情况。

17、身份情况证明:被告人高某某的身份情况。

经法庭质证,被告人高某某对上述证据所证明的主要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也是被林凤娟、王某2等人骗了,张某2多次打电话时都说钱不要了。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控方所出示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来源合法,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针对被告人有关其没有诈骗的故意,自己也被骗了,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经查,一级建造师证书需要通过国家组织的专业考试才能取得,任何个人无权办理。被告人称其有能力为被害人办成一级建筑师证显系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具有诈骗的故意。另,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是在收取被害人钱款后才与王某2、林凤娟等人商谈为被害人办理一级建造师证一事,未给被害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培训辅导,不存在被告人事先产生错误认识导致案件发生的情形。故本院对于被告人的此点辩解不予采信。针对被告人所称张某2等人不向其要钱的辩解,经查,被告人的此种说法无证据支持,且通过张某2报案等行为足以说明张某2等人追索钱款的意愿,故本院被告人的此点辩解不予采信。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有关培训费人民币248050元已被法院判决,应从诈骗总数额中扣除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延吉市法院曾作出过责令高某某、曾婕返还培训费人民币248050元的民事判决书,但该判决判令返还的钱款至今未得到执行。该民事诉讼可视为被害人对于被骗款项的救济行为,未得到执行的金额仍应计入诈骗数额。故本院被告人的此点辩解及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在案发前返还被害人人民币26060元,本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32年5月2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高某某退赔赃款人民币一百九十三万六千四百九十元(1936490元),其中人民币一百万元(1000000元)发还被害人张某2;人民币三十三万六千四百九十元(336490元)发还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十万元(100000元)发还被害人常某;人民币十万元(100000元)发还被害人张某4;人民币十万元(100000元)发还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十万元(100000)发还被害人吴某;人民币十万元(100000元)发还被害人张某5;人民币十万元(100000元)发还被害人张某3。

三、在案扣押的高清龙不动产权证书一本作为证物保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以上是北京海淀区诈骗罪律师整理的案例,供参考。

标签: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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