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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2刑初1072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3-04-07 17:11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2刑初1072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0)1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黑建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京0112刑初1072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2刑初1072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0)1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黑建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20日至8月31日间,被告人宋某在本市通州区某小区等地,以淘宝刷单返利为由,陆续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53375元,后宋某将上述钱款用于网络赌博。

2019年9月13日,宋某主动到通州分局玉桥派出所投案2020年9月1日,宋某退赔刘某人民币100000元公诉机关针对起诉书指控内容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宋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认为被告人宋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案发后退赔部分诈骗所得等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对被告人宋某予以惩处被告人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0日至8月31日间,被告人宋某在本市通州区某小区等地,以淘宝刷单返利为由,陆续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81475元,后宋某将上述钱款用于网络赌博2019年9月13日,宋某主动到通州分局玉桥派出所投案。

宋某于公安机关立案前已退赔刘某人民币30800元,后又于2020年9月1日退赔刘某人民币10万元,现尚有人民币150675元未退赔上述事实,有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害人刘某的陈述,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杨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书,被告人宋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案发后退赔部分诈骗所得,本院酌予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宋某向被害人刘某退赔人民币十五万零六百七十五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以上是北京海淀区诈骗罪律师整理的案例,供参考。

标签: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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