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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签订影视合作投资合同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时间:2023-04-23 11:01阅读:
律师提示签订影视合作投资合同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在电影产业光环聚集、票房高利润的诱惑下,不少行业在转型文化产业投资,当然不乏热爱影视行业人士而投资。据说在浙江已有700多家影视公司,注册资本高达79亿元。而在行业光环的背后,极高的投入风险也让许多投资商不得不直面票房惨淡或者血本无归的结局。据业内人士称,每年拍摄的700多部电影只有不到10%能够赚钱。在很多投资商看来,只要有钱就能拍电影”,电影几乎没有

律师提示签订影视合作投资合同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图1)

律师提示签订影视合作投资合同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在电影产业光环聚集、票房高利润的诱惑下,不少行业在转型文化产业投资,当然不乏热爱影视行业人士而投资。据说在浙江已有700多家影视公司,注册资本高达79亿元。而在行业光环的背后,极高的投入风险也让许多投资商不得不直面票房惨淡或者血本无归的结局。据业内人士称,每年拍摄的700多部电影只有不到10%能够赚钱。在很多投资商看来,只要有钱就能拍电影”,电影几乎没有门槛,只要能筹来资金。但其实,与传统行业不同,电影行业的进入门槛很高,且核心资源比如导演、编剧、制片人、演员等都属于复制难度极高的资源。对于行业的高度笔者在此不再过多的分析,笔者仅就在从事此类法律服务过程中一些心得,特别是在联合投资过程签订投资合同时,投资项目主控方外的一般投资方需要注意的一般问题,做以下简要分析,供行业投资人士参考。

一、了解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我们知道,在投资一部电影或电视剧都要经过,先期筹备、前期拍摄、后期制作、广告宣传、发行拷贝几个重阶段。在这个过程中,要了解投资方对项目的定位,投资及宣发总额,剧本的题材及收视群体、演员整容给项目所带来的影响力,做基本的市场预测。但是做为一般投资者,对上述问题基本没有决定权,只能随项目主控方决定而跟从。所以在对上述问题要做最基本的认识后,至少有知情权。在主控方对项目的重要情况发生变化时,有义务提前告知。一般投资方有权利根据变化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笔者曾遇到一个案例,一般投资商当看到主控方投资的项目演员整容后,感觉项目市场前景不错。但后来因主控方与演员发生纠纷,而临时更换了演员,没有通知另外的投资人。事后因为票房收益亏损,而与主控方发生的纠纷,形成诉讼。因此,作为一般投资方,虽然对投资项目没有决定权,作为合作方要充分争取整个过程的知情权。

二、对项目制作流程和时间要明确约定。

    在一般投资方决定对主控方投资的项目投资时,在充分了解影视申报情况,开机时间,拍摄时间周期及公映时间段。并且在合同时可以约定,由主控方掌握的拍摄进度及发展情况。如果一般投资方没有安排相关人员进入剧组的,主控方应当就项目的拍摄进展有义务告知。对项目严重逾期的,要知情可行的解决方案,能否实现合同最终的履行目的。笔者曾遇到一个剧组,因剧组与监制团队发生较大的纠纷而被中止拍摄。因主控方长时间不能安排重新开机,也没有可行的补救措施和方案。一般投资方要求终止合同,退还投资款项。因为合同中约定了主控方的违约责任。而最终法院判决以主控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退还合作方的部分款项。项目也因此而中途各合作方破裂而未能公映。

三、了解主控方的制作人员能力和口碑。

   一个良好的剧组,应该是对影视制作过程有一定的实际经验,明确可操作的剧组各项管理制度。以做到资金用途明确到位,专款专用,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笔者遇到这样的一个剧组。主控方在没有对制片人完全了解的情况下,把全部财务的审批权利交予该人,而没有任何监督机制。以至于比起初的资金超出了几百万,最后该项目严重亏损。制片人也知去向。经查,制片人利用工作之便,占有大量的制作费用,巨额赞助物品以及价值不菲的道具等财物。以至于给投资方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四、了解项目预算与收支状况。

对项目与收支状况的知情权是一般投资者应当要了解的,最佳的方案是要求设立共管账户作为项目收支的专用账户。然而,影视投资项目的特性在于,同一项目通常投资者众多且投资模式复杂,出于项目执行效率等方面的考虑,项目主控方一般均不希望采用共管账户的方案。在此情形下,一般投资方至少可退一步,要求项目主控方在项目初期(如影视剧开机前)提供项目预算,并在项目执行中定期提供资金使用状况的报告。这样可以让一般投资方要以了解项目的整体资金使用情况。

五、全而项目资金来源以及合作投资方基本信息。

一般情况下,投资一个比较大的影视项目,项目主控方都会负责项目资金的融资和筹集,会以自己名义,分别与不同的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约定该投资者的投资分成比例。但对于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多数都没有详细的说明。而事实上,项目投资合作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经营信誉等对一般投资者是否做出投资决策有着重大影响,所以一般的投资者有必要对其他合作投资方的情况做一定了解,以把控是否做出投资的决定。因此,一般投资者可在签订投资合同时,对项目的其余资金来源以及其他投资方的信息做一定的说明。当然涉及保密的条款也应当做出约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六、收益分配条款的明确约定。

  在影视项目合同投资过程中,项目最终的收益,是投资合同最终的目的,也是最容易引起各方投资者的争议。因此,在签订此类合同中对各方投资者所要分配的收益,要有条款的明确约定,在此,以电影项目为例,其收益应当包括院线票房收益、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或许可收益、电视广播权转让或许可收益和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收益、海外发行权收益,以及广告赞助收益等,需要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说明和定义。以免在各合作投资方对收益的概念和理解不一,发生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综上所述,在了解上述投资合同应当注意和了解的事项后,对合作投资合同起初的谈判重要性不可忽视。无论项目主控方有多么强大的资源和主动性,做为一般投资方对合同的条款设计不要做出轻易的让步。否则,无底限无原则的加入了项目投资合同,最终有可能导致自己的投资权益受到严重侵犯而不能有理有据的去维护。

赵正彬律师 书写于201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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