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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判例和辩护要点

时间:2023-07-21 15:32阅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判例和辩护要点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咨询-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要件看无罪判例和辩护要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条文本身较简单,但该类案件往往涉案人数广,案件数额大,案情较复杂。在该类案件中,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应严格从该罪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利用专业的刑事法学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咨询-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要件看无罪判例和辩护要点 刑法全文第一百七十六条是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判例和辩护要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判例和辩护要点(图1)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咨询-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要件看无罪判例和辩护要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条文本身较简单,但该类案件往往涉案人数广,案件数额大,案情较复杂。在该类案件中,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应严格从该罪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利用专业的刑事法学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咨询-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要件看无罪判例和辩护要点

       刑法全文第一百七十六条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和定义,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我们先了解一下本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要件。

广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含两种情况:

1、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

2、是行为人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吸收公众存款所采用的方法是违法的。

       如有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争揽储户,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的规定,采用擅自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进行恶意竞争,破坏了国家的利率政策,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对后一种情况,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已具体规定了行政处罚,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但如果在吸收存款的过程中有其他犯罪行为,例如有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常所说的“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使其得到收益的一种经济活动。“公众存款”,指的是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的存款,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范围,如仅限本单位的人员等,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本款所说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以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的行为。如有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成立各种基金会吸收公众的资金,或者以投资、集资人股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但并不按正常投资的形式分配利润、股息,而是以一定的利息进行支付的行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规避国家对吸收公众存款的监督管理,其危害和犯罪的性质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相同的。 

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应符合以下条件: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行为人一般都要千方百计冒充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或者谎称金融机构授权,或者变换手法、巧立名目,变相地吸收公众存款,以逃避法律的追究。 

3、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的行为。实践中,行为人吸收存款的手段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无论其采取什么方法,只要其行为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即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至于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吸收存款的人数多少,存款的数量多少,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般都是通过采取提高利率的方式或手段,将大量的资金集中到自己手中,从而造成大量社会闲散资金失控。同时,行为人任意提高利率,形成在吸收存款上的不正当竞争。破坏了利率的统一,影响币值的稳定,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 

       根据本款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这里所说的“数额巨大”的数额具体是多少,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解决。“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手段恶劣的;屡教不改的;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违法活动;或者给储户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具有其他属于严重危害国家金融秩序的情况。

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要件看无罪判例和辩护要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条文本身较简单,但该类案件往往涉案人数广,案件数额大,案情较复杂。在该类案件中,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应严格从该罪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利用专业的刑事法学功底,力求用无罪思维从无罪视角审视案件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全力挖掘有利于当事人的辩点:如考察行为人的筹款对象是特定关系的少数人还是不特定的公众,筹款的方式是一对一的借贷还是面向不特定的公众宣传,筹款的用途和目的是用于生产经营还是资本运营,行为人在涉案活动所处的角色和地位、作用,涉案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等。通过我国现有的裁判文书搜索平台,查阅全部公示的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搜集了可供参考的成功无罪判例16则,通过系统总结,提炼如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辩护要点,以供参考。

客观方面不构成:

       主要无罪辩点1:行为人借款数额虽然较大,但是仅仅向几人借款,且与借款对象都有一定的社交关系基础,行为人的借款方式是一对一通过电话或当面的民间借贷典型模式,因此行为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主观方面不构成:

       主要无罪辩点2:被告人仅仅是受雇佣履行职责,没有决定、批准、纵容、指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资格、职责、行为,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此没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其所获取的报酬也仅仅是工作职责内的固定工资,并不包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提成,因此被告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客体方面不构成:

       主要无罪辩点3:行为人的吸储行为并没有扰乱金融秩序,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而非资本经营,没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主体方面不构成:

       主要无罪辩点4:涉案组织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关犯罪主体。

       主要无罪辩点5:相关涉案款项没有进入单位账户,资金也不由单位支配、使用,相关自然人的行为不能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因此单位不构成犯罪。

未达追诉标准:

       主要无罪辩点6:涉案单位所吸收款项未达到该罪所要求的(单位)100万的数额追诉标准。

客观方面不构成:

       主要无罪辩点1:行为人借款数额虽然较大,但是仅仅向几人借款,且与借款对象都有一定的社交关系基础,行为人的借款方式是一对一通过电话或当面的民间借贷典型模式,因此行为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相关无罪判例:(2005)东刑初字第376号判决书

       裁判理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仅直接向陈某、郝某、某某公司、北京某服务咨询公司等少数个人和单位借款,借款对象均与其具有相对特定的关系;且所借款项亦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故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能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无罪。

类似判例:(2015)沭刑初字第0487号  (2009)攸法刑初字第24号 (2015)温文刑初字第158号  (2014)秀刑再初字第1号  (2013)黄浦刑初字第1008号

主观方面不构成:

       主要无罪辩点2:被告人仅仅是受雇佣履行职责,没有决定、批准、纵容、指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资格、职责、行为,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此没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其所获取的报酬也仅仅是工作职责内的固定工资,并不包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提成,因此被告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相关无罪判例:(2013)青刑初字第514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虽身为广东邦家公司财务人员,但其经手收取客户钱款、发放单位拨付予客户的顾问费、还本付息等行为,均是履行单位指派的职责。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孙某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及直接决定并参与实施犯罪行为,故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首先,证人蒋某证言与被告人孙某供述印证证实,孙某收取客户钱款的经营模式,是孙某任职单位决定、批准、组织实施的,孙某作为一名财务人员,未参与关于经营模式的讨论、决定,孙某履行职责收取客户钱款并将钱款交予总公司,是依照单位财务主管、大区总监审核后,再由蒋某批准执行,不是孙某个人行为,不是其个人吸收公众存款。可见,孙某主观上并没有单独或与蒋某等人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故意。其次,证人蒋某、韦某证言、各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印证证明,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回报以吸收会员及与公司合作这一经营模式,由市场管理中心策划,蒋某批准,具体由市场管理中心付诸实施。市场部门业务人员与客户联系作宣传、承诺,与客户签订协议,确定吸收的存款数额,再交由财务人员收取钱款,业务人员还可依工作业绩获得提成。

类似判例:(2015)阿刑初字第138号

客体方面不构成

       主要无罪辩点3:行为人的吸储行为并没有扰乱金融秩序,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而非资本经营,没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相关无罪判例:(2016)苏刑再10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虽然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吸收资金25万元,且11万元尚未能归还,但其借款的目的和用途是用生产经营,没有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主观故意;借款的对象属于相对特定的厂内职工、部分亲友、当地村民,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社会性”构成要件。

主体方面不构成:

       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任何巳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主要无罪辩点4:涉案组织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关犯罪主体。

相关无罪判例:(2015)邯市刑终字第191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武安市大正教育经贸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卷内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记载,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的主体,故原判认定原审被告单位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处以罚金不当,应予纠正。原审被告单位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无罪。

类似判例:

(2013)丰刑初字第430号   (2016)黔0222刑初237号        

主要无罪辩点5:相关涉案款项没有进入单位账户,资金也不由单位支配、使用,相关自然人的行为不能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因此单位不构成犯罪。

相关无罪判例:(2016)桂03刑终114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蒋仕君、廖新艳在借条上盖有灌阳诚某某公司的印章,但二人所借的款项并没有入灌阳诚某某公司账户,亦没有证据证明该资金为灌阳诚某某公司支配、使用,二人的行为不能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其行为纯属个人行为,故对被告单位灌阳诚某某公司不以犯罪论处,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类似判例:

(2016)冀0183刑初第157号  (2014)灵刑初字第149号

未达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主要无罪辩点6:涉案单位所吸收款项未达到该罪所要求的(单位)100万的数额追诉标准。

相关案例:(2017)晋11刑终32号

       裁判理由: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郭某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因被告人郭某甲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不仅有其本人签名,还盖有文水县恒通达超市、文水县恒通达商贸有限公司印章,且公司账册中也有记录,该行为应为单位行为,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应为100万元,本案吸收存款数额为36万元,故被告人郭某甲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犯罪构成要件与辩护

       犯罪构成要件为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要件的有机统一形成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由一系列主客观要素所组成,其中的“要素”就是构成犯罪必需具备的条件,各个要素之中又包含若干因素。我国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通过以上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几个无罪判例,可以看到每一个犯罪构成要件,均对犯罪构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辩护人在承办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应当围绕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结合公诉机关指控行为人的证据逐一审查和分析,综合提出详细的辩护意见。也许因为对法律认知和职业的不同,你的观点不一定被承办法官采纳,但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和辩护人的职责,能否依法尽然的提出法定的辩护意见是辩护人应该认真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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