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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0101刑初304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3-05-21 22:44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1刑初304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京0101刑初304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图1)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1刑初304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王欣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兆龙、被害人李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文圆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给华联超市冲业绩买销售为由,虚构王某1、朱忠峰、郜某为华联超市员工,骗取毕某、张某1的信任,毕某向张某1转款后,由张某1在东城区陶然大厦向王某1等人转款,毕某、张某1共计被骗金额200.8万元;另查明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华联超市西瓜节促销为由,和李某1一起向华联超市供应西瓜,其虚构向华联供应西瓜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11976063.28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被抓获到案,赃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和日常生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永外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害人毕某、张某1、李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1、王某2、张某2、王某3、宋某、杨某1、杨某2、朱某1、郜某、朱某2、李某2、牟某、李某3的证言,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账户明细单,银行汇款凭单,扣押清单,北京华联供应商服务平台截图,北京华联门店采购明细单、结算单、收货单,增值税发票,租赁合同,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陈兆龙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建议法庭与同类型案件进行比较、参考量刑,在公诉人量刑意见的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能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32年9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毕某、张某1人民币元两百万八千元、退赔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一百九十七万六千零六十三元二角八分。

三、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晓琪

人民陪审员  焦铁军

人民陪审员  张 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吴丽芳

书 记 员  王郑楠

标签: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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