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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

时间:2023-03-17 13:08阅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案例1蒙某、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19)桂0126刑初535号)案情2019年2月底开始,被告人蒙某明知倒卖他人实名制电话卡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于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以每张150元至180元不等的价格在宾阳批量出售。其通过虚假身份在网上购买电话卡以货到付款的方式邮寄至上林县顺丰快递点,再由被告人王某某有偿到上林县顺丰快递点帮忙领取包含电话卡的快递包裹。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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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蒙某、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19)桂0126刑初535号)

案情

2019年2月底开始,被告人蒙某明知倒卖他人实名制电话卡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于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以每张150元至180元不等的价格在宾阳批量出售。其通过虚假身份在网上购买电话卡以货到付款的方式邮寄至上林县顺丰快递点,再由被告人王某某有偿到上林县顺丰快递点帮忙领取包含电话卡的快递包裹。同年3月29日,公安机关在上林县抓获王某某,并从其随身携带的快递包裹内查获241张电话卡。同日,公安机关又在蒙某住所广西宾阳县搜出660张电话卡、手机等涉案物品。至被抓获时,被告人蒙某共获取违法所得达五万元。

判决

被告人蒙某在知晓宾阳县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物流管控,尤其针对大批量电话卡、银行卡等可能用于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作案工具进行严格监管的情况下,仍使用虚假身份将其从网上购买的电话卡邮寄至上林县的快递点并货到付款以逃避监管,取得电话卡后再以每张150元至180元不等的价格批量出售获利。

综上,蒙某刻意逃避监管,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结合宾阳县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和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认定其应当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

判决:被告人蒙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2

王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0)豫0105刑初400号)

案情

2020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先后在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与鑫苑路交叉口向北50米路东中国移动营业厅与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与东风路交叉口向北50米路东中国移动营业厅实名登记办理多张移动手机卡后转卖给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分子,非法获利400元。被害人薛某于2020年1月14日接到被告人王某实名登记的手机号135××××****,后被诈骗188400元人民币。

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

许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0)浙0624刑初118号)

案情

2019年7月,被告人许鹏伙同王某(另案处理)得知有人收购银行卡用于缅甸赌场里线上线下的收钱,一套银行卡(一张银行卡开通U盾、绑定新手机号码、办理营业执照)可得人民币1500元,并可以额外提成银行卡流水。被告人许鹏遂在中国工商银行天台县新城支行办理了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开通U盾并绑定手机号码,又办理了营业执照。后二人至云南省临沧市康县与“红姐”等人会合,谈妥收购银行卡事项。同年8、9月,许鹏指使许某2、许某1、朱晓光、许鹏扬(均另案处理)办理出银行卡,共计4张银行卡交付给“红姐”。至案发,许鹏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过卡流水1439万余元,许某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过卡流水达2444万余元、朱晓光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过卡流水216万余元,许鹏扬中国农业银行卡过卡流水891万余元。

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判决:被告人许鹏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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