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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化石的解释

时间:2024-04-02 15:58阅读:
2006年01月02日19:32东方法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化石的解释(图1)

2006年01月02日19:32 东方法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关于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

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

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现予公告。
声明:规范性文件来自国家机关已公开发布的信息,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不作任何保证,使用前应核对原本。

标签: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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