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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时间:2024-04-02 15:43阅读:
2007年04月15日18:23东方法眼    注:本司法解释已经废止,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取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图1)

2007年04月15日18:23 东方法眼
   

  注:本司法解释已经废止,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取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已于2007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3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法院对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

修正案的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时,应当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条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的规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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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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