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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时间:2024-04-02 13:59阅读:
2007年06月07日16:44东方法眼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图1)

2007年06月07日16:44 东方法眼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

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现予公告。
声明:规范性文件来自国家机关已公开发布的信息,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不作任何保证,使用前应核对原本。

标签: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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