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4月25日国税发[199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发后,各地普遍进行了贯彻,一些地区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办法,加强了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监督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工作。但是,也有一些地区对代扣代缴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贯彻暂行办法不到位,对扣缴义务人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管理监督乏力,税款流失严重。为进一步加强代扣代缴工作,推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开信息渠道,掌握扣缴义务人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编制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并充分利用税务登记资料,全面掌握扣缴义务人的情况,包括扣缴义务人数量、行业分布情况,基层税务机关还应掌握每一个扣缴义务人的地址、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或办税部门负责人、办税人员、联系电话、从业人员数量等情况。对不论是公司、企业,还是行政机关、副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都应做到情况明,底数清,为管理监督代扣代缴工作奠定基础。
三、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为了积累资料,完整准确地掌握扣缴义务人情况,便于加强扣缴义务人的管理和税收检查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扣缴义务人档案资料,应以扣缴义务人为单位进行归集,内容应包括扣缴义务人基本情况、《扣缴义务人须知》的送达回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扣缴情况记录、扣缴义务人表彰或处罚记录以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认真落实扣缴义务人申报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扣缴义务人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按时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加强扣缴检查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情况进行检查,对扣缴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和发生临时性经济活动(如拍卖会、演出、交易会、有奖销售活动、分配利息、股息、红利等)的扣缴义务人要及时检查,对不扣缴容易造成税款流失和扣缴工作做得不好的以及高收入行业的扣缴义务进行重点检查。扣缴检查内容包括:
(一)扣缴义务人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各项所得,尤其要注意扣缴义务人通过各种“创收”活动取得收入(如批发零售业的销售提成,业务往来中的回扣、好处费、各种手续费提成,“三产”返还给主管部门的收入,医院的点名手术费,学校的补课费、补习费等)发放给职工的工资外所得。
七、认真做好扣缴辅导和培训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对扣缴义务人要经常宣讲税法和税收政策,对其办税人员要定期进行业务辅导和培训,解答疑难问题,使其能熟练地掌握扣缴税款和申报的程序,准确计算应扣缴的税款,正确使用扣缴报告表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八、依法及时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扣缴手续费,及时向扣缴义务人填开收入退还书,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截留或拖延支付应付给扣缴义务人的手续费。
以上通知,希望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在适当时候将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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