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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案件无罪案例及律师辩护要点汇编

时间:2024-09-02 10:32阅读:
合同诈骗罪案件无罪案例及律师辩护要点汇编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犯罪在市场经济领域的特殊类型,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

 合同诈骗罪案件无罪案例及律师辩护要点汇编(图1)

 合同诈骗罪案件无罪案例及律师辩护要点汇编

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犯罪在市场经济领域的特殊类型,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22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对于合同诈骗罪的无罪辩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从有无履行能力、有无实际履约行为、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履行态度是否积极、行为人事后态度等方面加以判断

2、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寻求司法救济,严禁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特别是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

3、被告是否既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隐瞒真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如果被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被害人发生争议,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告拒绝继续履行但并没有逃匿,也未变更居住地和经营场所,那就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4、被告人客观上没有欺骗行为,不存在以小数额订单及时付清货款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下大额订单不再支付货款等欺骗的方式进行诈骗。也不能仅因可能存在不接电话行为认定符合本罪规定的“逃匿”行为。

5、客观上被告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但行为人具备履行能力也部分履行了,被害人也未因隐瞒行为陷入认识错误交付财物,不构成本罪。

6、拆迁部门为了推进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在明知、自愿的情况下,擅自放宽补偿条件,与被拆迁人达成高于同等地段房屋征收补偿价格的协议,该协议系房屋征收部门建议、制作和审核的,房屋征收部门没有因此而产生错误认识,也不应认定被拆迁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7、虽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但并不对合同履行产生实质性影响,且被告取得款项后没有挪作他用或无故挥霍等情形,因此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8、签订合同时虽存在欺瞒情况,但同时在合同中设立担保,一旦发生资金风险,合同相对方仍可凭借担保获得救济,其已支付的款项不是必然的损失,就难以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9、签订合同时具有履行能力,但因经营不善,企业亏损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系主观上非法占有。

10、被告人虽未履行合同,但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并未逃避也未挥霍通过合同所获款项,同时积极创造履约能力,具有偿还能力,不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1、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必须产生于被害人交付财物之前,否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细节决定成败,辩护律师需要深入了解案件细节,才能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辩护策略和方案。千案千因,千因千果,无罪辩护必须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一、主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罪是司法实务中容易混淆的问题,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关键是“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民事欺诈中的行为人,是希望以“虚构、隐瞒”的欺骗行为,促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并通过履行合同的行为取得相应的利益,行为人通常有实际履行的行为;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希望以欺骗手段,直接性的取得对方的某种处分、支付,而非法占有对方处分、支付行为所指向的财物,取得利益,行为人通常无实际履行行为、或履行极少的合同义务。

无罪判例:洪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一审判决书,(2002)厦刑初字第51号

(二)合同诈骗罪指控中,从哪些关键点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商品的价格、质量等问题出现实质性争议,不能协商解决,一方据此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无罪案例:钟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2014)甘刑二终字第38号

2.更换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辞职、更换手机号码等避而不见的躲债行为,不必然属于合同诈骗罪中“逃匿”的情形。

办案机关通常以行为人存在“更换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辞职、更换手机号码”等躲债行为,认定其符合合同诈骗罪规定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从而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上述几类躲债行为与“逃匿”行为存在本质区别,逃匿行为通常伴随着携款潜逃、挥霍财物等行为,是一种根本性的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而上述几类单纯的躲债行为,系因经营困难,一时无法履行、履行不能等,对方的催债行为使行为人不得已采取的斡旋措施,行为人从本质上并无转移财产、携款潜逃、挥霍财产等对履行合同能力产生实质影响的行为,因此,不能因为单纯的躲债行为而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无罪判例: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2014)吕刑终字第269号

3.能够还款而未还款,把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不必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必然成立合同诈骗罪。

能够还款而未还款,资金挪作他用一定程度上属于不当的处置行为,但不必然构成犯罪。对于挪作他用,若并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是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或是为了创造履行能力,更好地履行合同,当然就不能以“挪作他用”的事实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应界定为套用他人资金的经济合同纠纷。

无罪判例:龚某涉嫌合同诈骗、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一审判决书,(2002)黄刑初字第136号

4.客观上存在以合同的方式套取资金等行为,但提供了相应担保的,应认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如虚构公司的经营状况、履行能力),使合同相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单从该点来看,的确符合合同诈骗罪客观要件的要素;但另一方面,行为人对于合同的履行提供了真实的、等价性的担保,故即使行为人无法正常还款,合同的相对方仍可通过实现抵押权等担保措施取得补偿,其合同权益具有“保障”,行为人的该行为系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套用资金的行为。

无罪判例: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刑终字第534号

5.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应着重审查未履行的原因,对于签订合同时有履行能力,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履行的,应排除构成合同诈骗罪。

未履行合同不等于合同诈骗罪。现实生活中,公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有经营困难是极其正常的事情,故对于签订合同时其具有履约能力,在经营过程中,遇有不可抗力或经营困难等客观原因不能履行的,可见不履行非其主观意愿,不履行实属无奈,因此对于合同诈骗罪的指控,可从不履行的客观原因上,寻找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辩点。

无罪判例:马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82号

6.对于履行困难或不能履行的,应着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真实的履行行为、是否积极创造履行能力、对于继续履行合同的态度、是否存在携款潜逃、挥霍财产等行为,排除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履行,但存在实际履行行为+积极创造履行能力+无携款潜逃、挥霍财产=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无罪判例:曾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2015)鄂恩施中刑终字第226号

二、客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从客观行为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行为人一方的实际投入已超出或与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相当的,应排除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无罪判例:曾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2015)鄂恩施中刑终字第226号

(二)行为人虽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行为,但该行为对合同的实际履行并未产生实质影响,且行为人亦未挥霍取得款项,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无罪判例: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2016)吉04刑初21号 

(三)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虽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但相对人并未因此陷入认识错误,其处分财产等行为系因自愿或其他原因,相对人财产受损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无罪判例: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裁定书,(2016)苏12刑终277号

三、主客观均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从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上来说,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骗取对方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合同诈骗的故意,以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在实务中,存在大量主客观均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无罪判例,行为人既没有实施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行为,主观上亦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无罪判例:陈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再审(二审)判决书,(2002)苏刑再终字第004号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

无罪判例:穆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裁定书,(2015)津高刑二终字第31号

此外,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之外,诸多无罪案例会有多个无罪特征,对此,针对具体的无罪案件类型,总结以下几个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1:行为人一直在进行经营活动,有履行合同的行为,没有证据证实存在携款潜逃等行为,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归罪原则,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无罪判例: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湘1024刑初135号

无罪辩点2:行为人客观上未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从主观上来说,行为人虽然隐瞒了部分事实,但并非是为了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实际上也并未影响合同的履行,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合同目的已经实现,行为人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无罪判例:崔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9)晋08刑终544号

无罪辩点3:拆迁补偿案件中,以高于同等地段房屋征收补偿价格和拆迁部门达成合意,拆迁部门明知、自愿的情况下,放宽补偿条件,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房屋征收部门没有因此产生错误认识,行为人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无罪判例: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黔0602刑初247号

无罪辩点4:股权转让案件中,在案证据证明行为人确有购买股权的意愿,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最终未能完成股权转让行为,同时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必须产生于被害人交付财物之前,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在收取股权转让款时,即具有非法占有款项的目的,行为人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无罪判例:冯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9)京刑终39号

无罪辩点5:担保案件中,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公司隐瞒无力还款事实,从而欺骗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协议;涉案公司用借款归还垫款、用贷款归还借款等行为,不能证实具有让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从而达到占有担保公司财产的目的;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实涉案公司实施了隐瞒真相的行为,导致担保公司产生错误认识,也不能证实涉案公司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无罪判例:吴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等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9)鲁05刑终139号

无罪辩点6: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行为人存在逃匿行为,指控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

无罪判例: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20)陕07刑终49号

无罪辩点7:股权转让款没有用于经营,不能作为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唯一条件,在合同未完全履行时要充分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履行的实际行为,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行为人事后的表现、行为人是否能够承担违约责任等情节综合判断。

无罪判例:周某、熊某、黎某等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8)冀刑终447号

无罪辩点8:为第三人签订合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并收取服务费,在无法证明第三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下,第三人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行为人也不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帮助犯。(因为行为人收取的是服务费而非是“被害人”基于合同行为支付的对价,行为人亦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间接正犯)。

无罪判例:李某某等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2018)陕08刑终180号

无罪辩点9:房地产开发商向买受人隐瞒了房产已抵押的事实,但在买受人未付清房款的情况下实际交付了房产,且房屋一直由买受人占有、使用、收益,无法推定开发商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无罪判例: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8)赣08刑终69号

无罪辩点10:行为人在为借款提供物保时,隐瞒了抵押物存在重复抵押的事实,但借款已经全部归还,没有给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无罪判例: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8)赣08刑终69号

无罪辩点11:在案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借款时没有合同诈骗的故意,事后出具的存在欺诈性质的承诺函不是获得借款的原因,亦不能作为认定其主观故意的依据;且行为人没有挥霍财物,不能还款系由于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所致,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无罪判例: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8)赣08刑终69号

无罪辩点12: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涉案公司虽然实施了“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但基于双方协议的相关内容,其实际有权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不能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无罪判例:武汉鑫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2017)鄂01刑终1280号

无罪辩点13:多重买卖”不必然构成合同诈骗罪,“多重买卖”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关键仍然是“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往往属于经济纠纷的范畴。对于“多重买卖”涉合同诈骗罪指控,应主要从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行能力、多重买卖的原因、履行行为、积极承担违约责任等角度进行无罪论证。

无罪判例:靳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裁定书,(2015)吕刑终字第239号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

第六十九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

(六)合同诈骗罪  

1.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损失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3. 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特别是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坚决纠正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错误生效裁判。对于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当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而以犯罪论处的,或者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而以犯罪论处的,均应依法纠正。

14. 坚决纠正以刑事执法介入民事纠纷而导致的错案。对于以刑事手段迫使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导致生效民事裁判错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于涉及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人,在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依法保障其行使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对于民营企业投资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严重影响行使民事诉讼权利,被解除人身自由限制后,针对民事案件事实提供了新的证据,可能推翻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核实;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启动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高检侦监发[2003]107号)

八、 合同诈骗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合同诈骗罪,是指触犯(刑法)第22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提请批捕的合同诈骗案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合同诈骗犯罪事实。  

重点审查:  

1、查获的合同、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明有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的证据。  

2、查获的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的产权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等,证明有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的证据。  

3、犯罪嫌疑人没有履行能力、犯罪嫌疑人部分履行合同、双方先后签订的多份合同等证明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的证据。  

4、双方签订的合同、犯罪嫌凝人收受被害人给付的货物、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犯罪嫌疑人逃匿等,证明有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的证据。  

5、证明犯罪嫌疑人有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的证据。  

6、证明合同诈骗事实发生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7、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合同诈骗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如具有逃匿、躲避或者出走不归,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承担民事责任的;以隐匿等方法占有财物的;对骗得财物进行私分、挥霍使用的;用于归还欠债或者抵偿债务的;用于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法经营活动)的;其他企图使他人丧失对财物占有的情形。  

(二)有证据证明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重点审查:  

1、被害人的指认。  

2、犯罪嫌疑人的供认。  

3、证人证言。  

4、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对合同、收条或伪造票据上的签名笔迹所做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鉴定。  

6、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证据。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重点审查:  

1、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被害人的指认。  

2、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3、能够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4、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或者同案犯供述。  

5、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涉案合同文本。  

6、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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